机械科学研究总院研究生综合考核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9-11-20 13:56:35

机械科学研究总院研究生综合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科学、全面、客观地评价研究生在读期间的综合表现,促进研究生全面协调发展,引导和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研究和勇于创新,成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综合考核是对研究生在读期间表现的综合评价,考核结果是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先进个人评选、毕业生鉴定以及就业推荐录用的重要参考和依据。

第三条  研究生综合考核对象为机械总院及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正式注册的全日制研究生和联合培养研究生。

第四条  研究生综合考核采用年度测评方式,由所在培养单位组织所有在读研究生分年级进行测评。

第五条  综合考核内容及成绩构成

综合考核内容为研究生在上一学年度的思想政治、学习成绩及科研与创新能力等方面的综合表现。

综合考核成绩(T)由思想表现积分(A)、课程成绩积分(B)、科研与专业实践表现积分(C)三个方面的要素构成,满分为100分。根据不同学习阶段的要求不同,设置相应权重,原则性要求如下:

1、一年级研究生:重点考察课程成绩,适当兼顾科研表现, T=0.2A+0.5B+0.3C;

2、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重点考察科研表现,T=0.2A+0.8C。

第六条  有关项目积分计算原则

(一)思想表现积分(A)

思想表现积分满分为100分,主要评价研究生在思想政治、遵纪守法、集体意识以及文体活动等方面的综合表现。由基本分、奖励加分和惩罚减分组成。

A=A1+A2+A3

1、基本分(A1)

基本分满分为70分,一般应由同学互评和教育管理老师打分两部分构成。

2奖励加分(A2)(最高限30分)

(1)思想政治表现突出,获得各级部门通报表彰表扬和党团内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可加5-30分;

(2)积极参加研究生集体建设工作的学生干部,根据其职责、工作表现及考核结果,可加5-15分;

(3)积极参加文体竞赛和其他非科技活动竞赛并获奖的,根据获奖级别,可加2-15分;

(4)积极参加机械科学研究总院及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组织的学术交流、文体活动、社会实践及自愿服务的,可每次加2分。

3惩罚减分(A3,本项为负分)

(1)受到所在培养单位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的,根据类别,每次应扣减5—30分;

(2)无故旷课者,每次应扣2分;

(3)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每次应扣2分;

(4)宿舍卫生习惯差,卫生检查不合格的,每人每次应扣2分。

(二)课程成绩积分(B)

课程包括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的学位课,课程成绩积分满分为100分。课程成绩积分计算公式为:

其中:(1)若有补考课程,补考合格课程成绩以60分计,补考不合格课程成绩按原不及格分数计; (2)按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五级计分制的课程,分别记为90、80、70、60、0分。

(三)科研与创新能力表现积分(C)

科研与专业实践表现积分由基本分、科研创新成果奖励加分、专业实践考核奖励加分和惩罚减分等四个部分组成,满分为100分。

1、基本分

基本分满分为50分,由研究生导师负责评分。原则上一年级研究生重点考察科研精神和科研潜力,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重点考察科研工作或专业实践的实际表现。

2、科研创新成果奖励加分

科研创新成果加分主要反映学生在科研获奖、学术论文、知识产权以及各类科技竞赛中取得的成绩,具体加分细则参照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自行制定。

3、专业实践考核奖励加分

本奖励加分项旨在体现研究生分类培养的特色,鼓励和支持研究生积极参加科研项目并取得优异的成绩。专业实践考核由研究生导师负责,成绩为优秀和良好的分别加15分和10分。

4、惩罚减分

(1)评定年度内,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不能按时完成的,扣10分;

(2)评定年度内,学位论文第一次中期检查未通过的,扣10分;

(3)评定年度内,培养方案规定至少要参加的学术报告及讲座的,一年级研究生不足6次、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不足4次的,缺1次扣3分;

(4)经鉴定确认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者或非法转让技术成果者,扣50分。

第七条  研究生综合考核工作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具体负责,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第六周之前完成。

第八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研究生教育实际,制定本单位研究生综合考核工作实施细则并及时在研究生中公布。有关实施细则需报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和备案。

第九条  参加测评的研究生,如事后被发现在评定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当年及以后的评优评奖资格。已获当年各类奖学金、荣誉称号的,撤销其获奖资格,收回获奖证书和奖学金,并依据机械科学研究总院和所在培养单位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将其行为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第十条  本办法由机械科学研究总院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