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科学研究总院中外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11-20 13:45: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机械科学研究总院(以下简称“机械总院”)研究生教育国际化,规范中外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招生、培养与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机械总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机械总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机械总院在读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 项目实施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机械科学研究总院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研究生出国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类别及要求

第四条 机械总院中外联合培养研究生项目包括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项目(即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和机械总院出国联合培养交流项目。

第五条 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

1.为聚焦建设机械总院高水平流动科研队伍,开拓研究生国际视野,机械总院研究生工作部积极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对接,筛选符合总院发展方向的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并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研究生参与。

2.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的总体实施和管理,机械总院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组织选拔优秀的学生并进行统一推荐。

3. 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的实施严格按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学费资助办法(试行)》及教育部、国家留学基金委有关文件执行,研究生工作部在每一项目执行年度及时公布当年度项目实施办法。

4. 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申请时间为每年的3月,具体以国家留学基金委通知为准,机械总院受理申请时段以所发布的工作安排为准。特殊渠道项目依基金委网站公布或公函通知的受理时间段受理,机械总院受理截止日期在基金委受理截止日期基础上提前5个工作日。

5. 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资助内容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对于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者,机械总院给予每人一次性10000元资助奖励。

第六条 机械总院出国联合培养交流项目

1.机械总院出国联合培养交流项目由机械总院设立,负责进行推选、派出和管理,包括机械总院及二级单位与国外大学或研究机构合作中,涉及机械总院在读研究生赴对方单位进行短期学习、实习的各种合作项目。

2. 机械总院出国联合培养交流项目原则上由机械总院与国外大学或研究机构签订协议,研究生工作部依据协议协助参加项目研究生办理成绩管理、休学、复学等相关手续。

第三章 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

公派研究生项目的选拔与派出

第七条 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组织机械总院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的申请、评审、报送工作。在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申请截止日期前,研究生工作部完成评审并公示结果。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者,应及时办理请假退宿、相关资助证明、协议签订、出国(境)申请、政审及护照、签证等手续。具体派出流程以项目实施指南为准。

第八条 申请未获通过者有异议的,应在国家留学基金委受理截止日期5个工作日前通过书面形式实名向研究生工作部提出。研究生工作部将组织专家对申请者的有关材料进行复议,并在项目截止受理前反馈。

第九条 研究生工作部协助对机械总院参与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项目的研究生进行出国前的教育和培训,对办理出国手续进行指导和帮助。

第四章 机械总院出国联合培养交流项目的选拔与派出

第十条 研究生工作部负责机械总院出国联合培养交流项目外派学生的申请、评审组织工作。外派学生应根据相关规定,完成休学、退宿、协议签订、出国(境)申请、护照、签证、国际机票等手续。

第十一条 采取“个人申请、导师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出国联合培养交流项目的期限一般为30~300天,确因研究工作需要延期的,须向研究生工作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延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

第十二条 研究生出国交流期间的经费由机械总院、研究生个人及所在培养单位共同承担。机械总院为出国研究生提供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及在外留学期间的生活费的资助,资助标准参考国家留学基金委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申请机械总院出国联合培养交流项目的研究生原则上要求:

1、热爱祖国,身心健康、具备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事业心。

2、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外语水平较好,满足在国外进行科学研究的条件。

3、研究生入学时间1年以上且不超过5年,已经修完课程学分,成绩优异,具备一定的研究能力。

4、国外研究的项目内容符合机械总院的发展需求。

5、所在单位及导师同意,并愿意作为申请人的保证人。

第十四条 申请程序:

1、符合条件的研究生申请人向研究生工作部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

(1)机械科学研究总院出国联合培养交流项目申请表(附件1)

(2)国外学习研究计划

(3)个人简历,包括已经取得的科研成果、发表的学术论文、专利、获奖情况等

2、研究生工作部根据本年度的出国联合培养交流工作安排,综合申请人的研究课题和学术特长,择优确定出国联合培养交流候选人,每年不超过10人。

3、拟接收申请人出国联合培养交流的学校或者研究机构确定后,研究生准备邀请函复印件、出国联合培养交流项目申请表、机械总院出国联合培养交流协议书(附件2)、国外学习研究计划等材料办理审批手续,经研究生工作部审批报主管院领导同意后办理出国手续。

第十五条 派出与管理

1、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研究生的选派、协议书签订等工作,导师及导师所在单位负责协助派出的研究生和国外学习机构沟通及制定研究计划。

2、研究生导师负责派出研究生的思想教育和检查学习效果,督促和落实协议和研究计划的执行情况。

3、研究生出国交流期间,应认真做好研究工作,定期向国内导师汇报研究进展情况。

4、出国联合培养交流结束后应按期返回,并在两个月内向导师和研究生工作部提交不少于5000字的总结报告。研究生工作部组织出国交流的研究生汇报出国期间的学习、研究情况和个人体会等。

5、研究生在国外联合培养交流期间,原则上暂停院内助学金、伙食补贴等福利待遇。

第五章 违约追究

第十六条 凡获得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资助的学生,非正当客观原因不得违约退出;否则,根据国家留学基金委的相关规定,违约人或其保证人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取消其参与机械总院各类国际交流、联合培养、奖助学金等项目的申请资格。

第十七条 在出国期间有擅自变更出国目的地、单方面终止协议、未完成项目计划擅自提前回国、未经批准推迟回国等违反协议书约定的行为的,取消其参与机械总院各类国际交流、联合培养、奖助学金等项目的申请资格。

第十八条 研究生参与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或机械总院出国联合培养交流项目回国后两个月内应向研究生工作部提交总结报告。不提交总结报告、不按时提交或所提交项目报告不符合规定、超出规定期限未返回机械总院报到等其他违约行为的研究生,取消其参与机械总院各类国际交流、联合培养、奖助学金等项目的申请资格。

第十九条 研究生参与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或机械总院出国联合培养交流项目的研究生在完成项目预定任务返回机械总院后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无正当理由、未经请假批准的,依机械总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