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科学研究总院技术领军人才延退和专职研究生导师返聘试行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11-20 14:10:02

机械科学研究总院技术领军人才延退和

专职研究生导师返聘试行管理办法

 

为加强机械科学研究总院(以下简称“机械总院”)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助推机械总院科技创新、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充分发挥临近或已退休技术领军人才和专职研究生导师的作用,促进技术传承和提升竞争优势,根据机械总院实际,探索建立适用于科技型企业的技术领军人才和专职研究生导师退休办法。

第一条  机械总院专业技术人员和研究生导师退休年龄一般按国家规定的政策执行。对技术领军人才,确因工作需要,按照本人同意、单位推荐的原则,可延缓退休;对优秀研究生导师,按照本人同意、单位批准的原则,可返聘为专职研究生导师。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领军人才主要从国家、省部级和集团在岗杰出专家,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带头人或技术负责人,国家奖排名前三完成人以及对总院科研、产业和行业发展具有重要价值的高级专家中遴选产生。

本办法所称返聘专职研究生导师主要以指导研究生为主,从事科学研究为辅的优秀研究生导师和协导。专职研究生导师应具有丰富的研究生培养经验,较高的科研水平,正承担或有能力承担满足研究生培养条件的大型科研项目,能结合项目做好研究生培养及相关科研工作。

第三条  延退的技术领军人才和返聘的专职研究生导师需近三年工作业绩突出,考核合格,且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技术领军人才,在达国家统一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延退时应当免去其行政领导职务,但可从事以技术为主的管理职务。

获机械总院或省部级以上优秀研究生导师荣誉称号,或所指导的学生或学位论文有被评上机械总院或省部级以上优秀毕业研究生或优秀学位论文的研究生导师和协导优先返聘。

第四条  延退的技术领军人才聘期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一般聘任不超过三年,特别优秀的可延长到五年;返聘的专职研究生导师的聘期可根据指导的研究生培养周期确定,原则上聘期为一届研究生培养周期(因特殊需要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延退的技术领军人才薪酬根据工作任务和考核指标确定,薪酬待遇原则上不低于在职同类人员收入水平(不包括享受领导班子薪酬水平岗位)。

返聘的专职研究生导师薪酬待遇原则上不低于当年退休可取得的社保养老金或所在部门上一年度平均收入水平,包含社保收入等不高于本人上一年度薪酬水平。

延退和返聘人员薪酬待遇均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六条  技术领军人才延退申请一年两次,一般需提前六个月以上申请办理延退手续,每年四月和十月集中办理。技术领军人才延退由机械总院院长办公会审议批准,专职研究生导师返聘由各单位审议批准。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制订相关实施细则,做好技术领军人才延退和专职研究生导师返聘工作。

(一)技术领军人才延退一般程序为:

1、单位提名并征得本人同意,填写《延退人员申请表》;

2、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工作任务目标和薪酬待遇等,经所在单位办公会研究通过,报总院审批;

3、总院批准后,签订延退协议,并到社保部门办理相关延退手续。

(二)专职研究生导师退休返聘程序:

1、单位提名或个人自愿申请,填写《返聘人员申请表》;

2、明确工作任务和考核办法,单位审议批准;

3、签订返聘协议,并报总院研究生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日常管理

1、技术领军人才延退工作每年由总院根据工作需要统筹组织开展,专职研究生导师返聘工作由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

2、延退的技术领军人才和返聘的专职研究生导师由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提供固定办公场所和科研条件。

3、延退的技术领军人才和返聘的专职研究生导师要严格遵守机械总院和所在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相关工作。

4、延退的技术领军人才和返聘的专职研究生导师知识产权和成果归所在单位。

第八条 解聘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可提前解聘:

1、未完成协议所规定的工作任务目标;

2、出现重大工作失误或违纪违规;

3、身体状况欠佳,不足以支撑完成工作任务。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机械总院研究生工作部和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