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科学研究总院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11-20 13:48:48

机械科学研究总院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机械科学研究总院(以下简称“机械总院”)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发展,进一步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并结合机械总院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是指有能力招收和培养研究生并对培养质量负主要责任的专、兼职科研人员。

第三条  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是培养和造就高层次创新人才的重要基础,是促进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学科建设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建设高水平学科的重要前提,是助推机械总院科技创新和提升竞争力的重要途径。

第四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选聘应遵循有利于促进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建设与发展,有利于巩固和提升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水平,有利于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的原则。

第二章  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选聘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原则

(一)选聘研究生指导教师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

(二)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选聘工作要坚持做到以下几方面:

1.有利于机械总院学科建设的发展和学科结构调整;

2.有利于调整、拓宽、充实学科研究方向;

3.有利于巩固和加强现有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建设;

4.有利于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有利于培养机械总院发展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5.有利于保证学科带头人的年轻化和新老交替,要与机械总院人才队伍建设相结合,充分发挥各类专家在人才培养中的作用。

(三)选聘研究生指导教师要加强与高等学校的合作,鼓励机械总院研究生指导教师与高校的研究生指导教师相互兼职或共同指导研究生。

第六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保证每年有半年的时间指导研究生;

    (二)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能及时掌握本学科的前沿领域及发展趋势,有获省部级以上奖励的科研成果,所创造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近五年来公开发表在核心期刊上的论文、会议报告和出版的专著,硕士生导师不少于3篇(部),其中第一作者不少于1篇(部);博士生导师不少于5篇(部),其中第一作者不少于3篇(部);

(三)所从事的研究方向特色突出,优势明显,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有国家或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其他有重要价值的项目,科研经费充足,保证研究生指导小组人均科研经费不少于10万元;

(四)研究生指导教师需有一支能协助本人开展科研和研究生培养的研究生指导小组,博士研究生指导小组由3名以上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本专业(学科)人员组成,硕士研究生指导小组须由1名以上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本专业(学科)人员组成;

(五)新选聘的研究生指导教师原则上按国家及机械总院相关退休年龄规定执行。

(六)研究生指导教师分别需具备以下条件:

1. 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受聘担任研究员3年以上,有完整培养过两届硕士研究生或完整协导1届博士研究生的经历;45岁以下人员申请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需具有博士学位,45岁以上人员申请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需具有硕士学位。科研成果突出的高层次人才可以破格申请。

2.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1)受聘担任高级工程师3年以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有完整协导1届硕士研究生的经历;

   (2)受聘担任研究员1年以上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者。

(3)科研成果突出的高层次人才可以破格申请。

第三章  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程序

第七条  选聘研究生指导教师的程序

(一)申请担任研究生指导教师的人员应向所在单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认真填写《申请培养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审批表》,见附表;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初选,1/2以上的委员赞成通过后方可向机械总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院士和国内外知名专家可直接向机械总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三)机械总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初选通过(或直接申报)的申请人,按照相关条件进行全面评议,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评议还要听取有培养博士研究生经验的二名以上外单位同行专家的评议意见;

    (四)机械总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讨论、评议结果做出决议,1/2以上委员赞成,申请者方可获得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

第四章  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与岗位培训

第八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实行岗位管理

(一)严格控制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数,机械总院根据每年研究生招生计划数确定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数,岗位数原则上最多不能超过国家下达的研究生招生计划数的2倍。

(二)实行研究生指导教师退休制,研究生指导教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一般应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安排好所带的未毕业研究生的后期指导工作,已办理退休手续的研究生导师原则上不再招收研究生。如有工作需要,可对优秀研究生导师实行返聘,返聘条件和程序按照《机械科学研究总院技术领军人才延退和专职研究生导师返聘试行管理办法》执行。

(三)加强对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责任履行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已具备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者,连续三年未招收研究生,需按新增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要求重新申请,经机械总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 为进一步增强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责任意识,提升其指导研究生的能力和水平,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机械总院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活动,新任研究生指导教师须经培训后方能上岗,在职研究生指导教师每两年应参加一次培训。培训由机械总院研究生工作部和各培养单位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组织。

第五章  研究生指导教师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拥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相关规定招收、培养研究生;

(二)接受相关的指导和培训;

(三)参加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有关会议,阅读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有关文件,了解相关政策;

(四)参与所在学位授权专业的建设工作。

第十一条 经选聘上岗的研究生指导教师在指导研究生期间,可享受以下各项待遇:

(一)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每年每指导1名学生,可领取不少于6000元的指导费,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每年每指导1名学生,可领取不少于3000元的指导费;

(二)导师书报费: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每年书报费不低于1000元,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每年书报费不低于800元;

(三)研究生协助指导教师指导费用和书报费标准应低于研究生导师的相关费用的标准,由各单位自定。

以上三项费用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或研究生导师承担的科研项目中支付。

第十二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需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树立高尚的道德情操和精神追求,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思想水平、业务水平和道德修养,学为人师,行为世范;

(二)将研究生的思想道德教育放在第一位,将研究生的理想信念、爱国主义、综合素质等方面的培养提高贯穿于研究生培养各环节的全过程,引导研究生养成求真务实和严谨自律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道德,发扬优良学风;

(三)参加本学科的学科建设,并在学科建设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四)熟悉并执行学位条例及机械总院研究生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了解本学科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在本学科范围内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承担科研项目,具有满足研究生培养要求的科研经费,及时为所指导研究生发放助研津贴;

(五)在研究生培养的全过程中切实对研究生进行指导。具体要求为:

1、参与制定本学科与专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负责制定研究生的个人培养计划,并定期督促和检查其实施效果。

2、指导研究生选课,指导研究生确定论文选题、文献阅读、试验设计和进行科学研究,检查研究生的学习与科研情况。做好开题报告的审定、中期考核及筛选工作。认真修改和审定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并根据论文质量给出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

3、对品行不良、身心健康状况不佳、学习成绩不合格等不适合继续培养的研究生,提出中止学习或其它处理意见。

4、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研究生的思想工作。

第六章  研究生指导教师奖励与惩戒

第十三条 对做出突出成绩的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实行奖励政策。

(一)对于做出突出贡献的研究生导师,授予“机械总院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荣誉称号,并给予5000元奖励。

“机械总院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推荐,研究生工作部组织评定,每年组织评选一次,总人数不超过当年毕业研究生的20%。凡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参评:

1.热爱教育事业,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坚守学术道德,师风师德高尚,认真履行导师岗位职责,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参评当年指导在读研究生。

2.工作业绩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近三年所指导的研究生以第一作者身份(或导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公开发表SCI论文不少于五篇;

(2)近三年所指导研究生为机械总院和省级及以上优秀毕业研究生、优秀论文获得者;

(3)近三年所指导研究生获得“挑战杯”科技竞赛、全国研究生数学建模大赛等竞赛,获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者。

3.近三年本人及指导的研究生未发生过违反学术道德和出现责任事故。

(二)研究生指导教师健康疗养

为更好的关爱研究生导师,提升研究生导师的身体素质,以更饱满的精力投身到总院研究生教育发展建设中,机械总院组织研究生导师开展健康疗养活动。原则上每年参加健康疗养的导师不超过20人,疗养时间为每年的七、八月份,时长为一周,每人费用不超过1.5万元。

第十四条 机械总院对违纪违法、违反学术道德和社会公德的研究生指导教师给予暂停招生或解聘的处分,其指导的研究生必须转给其他导师。

第七章  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与管理

第十五条 关于院外人员任机械总院研究生指导教师

(一)聘请外单位人员任机械总院研究生指导教师者占机械总院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数;

(二)聘请外单位人员任机械总院研究生指导教师,其任职资格和审批程序与机械总院内导师相同,但需由本人所在单位提出推荐意见;

(三)每个研究方向聘请的外单位人员任机械总院研究生指导教师不超过本方向每年招生人数的1/3。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机械总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后,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机械科学研究院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细则解释权在机械总院学位评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