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科学研究总院学位评定工作细则

发布日期:2019-11-20 23:41:33

机械科学研究总院学位评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机械科学研究总院(以下简称机械总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机械总院作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学位授予单位,授予的学位分硕士、博士两级,按工学学科门类授予。机械总院各相关单位按授权作为研究生招生培养单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机械总院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秘书长一人,秘书一至二人。主席由机械总院知名专家或机械总院领导担任,必要时设名誉主席。成员在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和有关人员中遴选,其中具有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学位申请,审查确定是否接受学位申请人的申请;

(二)审定招收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的考试科目和考试范围;

(三)审批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学位申请人名单;

(四)审批论文评阅人及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五)做出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六)做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七)审批机械总院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员会)成员名单;

(八)审批机械总院硕士生、博士生导师资格,取消机械总院硕士生、博士生导师资格;

(九)审议机械总院制定的与学位有关的制度、规定、文件等;

(十)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七至十九人组成,任期三年。分委员会设主席一人,秘书一至二人,必要时可设副主席,分委员会主席由机械总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兼任,成员在研究生导师和有关人员中遴选,其中具有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不少于二分之一。

第六条  分委员会向机械总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按规定协助机械总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并在本培养单位内履行以下职责:

(一)代行机械总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本细则第四条中(一)~(四)项职责;

(二)负责研究生的培养计划、开题报告和中期检查的审定;

(三)向机械总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建议;

(四)向机械总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撤销违反规定授予的学位的建议;

(五)做出不授予学位的决定,以及可否重作论文并再答辩一次的决定;

(六)审核研究生导师名单;

(七)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它事项,做出处理意见并报机械总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八)机械总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机械总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分委员会闭会期间授权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有关学位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在一届任期内,可根据情况对机械总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的组成进行调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员应进行调整:

(一)已办理退休手续;

(二)连续出国时间一年以上;

(三)由于工作变动,已不符合两级委员会的组成原则;

(四)无力履行委员职责。

研究生管理部门每年年终提出调整建议,机械总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核,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分委员会的调整由机械总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

第九条  机械总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每年定期召开会议审核学位及相关事项。在审核学位及做出有关决议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不能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出席委员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会议有效,且同意票超过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不含二分之一)为通过,同意票不足全体委员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为不通过。机械总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审核硕士、博士学位一次。

第三章  培养目标和培养方式

第十条  培养目标

(一)较好的掌握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改革开放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开拓进取、勇于奉献,具有为科学事业献身的精神,具备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和扎实的学风,服从分配

(二)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必须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必须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研或专门技术方面取得创造性的成果;

(三)具有健康的身体和心理。

第十一条  培养方式

在读研究生由导师或指导小组负责指导,同一导师或指导小组一年内招收的研究生原则上不超过3人。研究生导师的选聘和管理按照院有关规定

硕士生导师一般由一位学术水平较高,在科研工作中有成就的高级工程师或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担任,必要时可设一名协助导师或指导小组;博士生导师一般由一位在本学科领域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并取得相关科研成果的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担任,必要时可设一名协助导师或指导小组。

研究生培养一般采用理论学习和科研开发工作相结合的办法。原则上入学第一年要在高等学校或本培养单位进行基础理论课程的学习,修满规定的学分,使研究生深入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第二学年至毕业期间,要重点加强研究生对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基本方法和技能的掌握,培养其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和开发工作的能力。

第十二条  导师应根据《机械科学研究总院研究生培养方案》及相关规定制定专业培养方案。培养方案应体现研究生的培养目标,要对本专业的研究生的基本要求、学习年限、研究方向、学位课和选修课的学时及学分、学位论文选题的可能范围、进行方式及完成形式等做出明确规定。研究生的培养方案由培养单位分委员会审定,其中博士生的培养方案必要时由总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讨论。

第十三条  研究生入学后,导师应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按照因材施教的原则,结合研究生本人的特点,制定培养计划,对培养方案中的各项要求做出具体安排。培养计划应于研究生入学2个月内,经培养单位分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第十四条  硕士生学习年限为二年半至三年,博士生学习年限为三年至四年,其中课程学习的时间一般为一年,其余为参加科研开发工作和撰写论文的时间。在读研究生的每年寒暑假共为10周,假期中,导师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安排学习任务或组织参加科研学术活动等。

第四章  学位课程考试科目及办法

第十五条   研究生课程实行学分制。研究生选择所修课程时应参照《机械科学研究总院研究生培养方案》。硕士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必须累计学满30学分,其中必修课学分不少于14学分;博士生必须累计学满16学分,其中导师自主开设课程或项目实践不少于2个学分。研究生根据培养计划学习的课程,经过考试或考查合格者,方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论文工作不记学分。

第十六条  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学位课一般为五至六门,选修课为三至五门。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的科目包括: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或相关政治理论类课程一门;

(二)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三至四门;

(三)外国语一门。

第十七条  硕士学位课程的考试办法:

(一)按硕士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结合培养计划安排进行;

(二)如委托高校组织硕士学位课程考试,该高校必须具有相关专业的硕士学位授权点;

(三)学位课程考试如有一门不及格,可在半年内申请补考一次。补考不合格者,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第十八条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必修课为五至六门,导师可根据专业方向自主开课,博士学位课程考试的科目包括: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或相关政治理论类课程一门;

(二)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二至三门;

(三)外国语一门。

第十九条  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办法:

(一)按博士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结合培养计划安排进行;

(二)自行组织的博士学位课程考试按专业要求聘请由三位或三位以上专家组成的考试委员会主持,考试范围和考试委员会名单需经分委员会审定并报总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考试委员会除负责考试课程的命题、考试和评定成绩外,还需对博士生掌握该门课程的基础理论的深度和广度等做出评语;如委托高校组织博士学位课程考试,该高校必须具有相关专业的博士学位授权点;

(三)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均合格并修满相应学分后,方可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考试成绩不合格不再补考且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第五章  学位论文要求

第二十条  研究生在基础理论课完成后,即可开始学位论文工作。研究生应在导师的指导下拟定《学位论文工作计划》,内容应包括文献阅读、开题报告、研究方法、试验手段、理论分析、文字总结等工作的主要内容、应达到的要求、进行方式、完成期限等,经所在培养单位分委员会讨论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学位论文的选题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并可能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

(二)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学术价值,使硕士生有可能提出新见解,博士生有可能在理论上或技术上有突破或创新;

(三)论文的工作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使硕士生能在一年至一年半内取得结果,博士生在两年左右的时间内取得创造性的成果;

(四)应结合导师或指导小组的科研开发项目进行;

(五)应结合研究生本人的基础和特长。

第二十二条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

(二)论文的基本科学论点、结论和建议,应在学术上和对国民经济建设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

(三)论文工作应表明:硕士生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并对所研究的课题提出新见解;博士生应在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有独到的见解并在本学科和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四)论文的论点明确、文笔通顺、层次清楚、条理分明、文字与图表表达正确;

(五)引用的文献资料、数据公式、试验方法等必须注明来源。引用他人的材料、原著或研究成果等要加以附注。对于合作完成的项目,应指明个人完成部分,论文内容应着重于本人的研究工作;

(六)论文中使用的计量单位、制图规范应符合国家标准,并用中文说明;

(七)论文要简明扼要,篇幅适度;

(八)论文工作应有一定的工作量,硕士论文字数不少于3万字,博士论文字数不少于5万字。读书报告、资料汇编和校注等不能作为学位论文,在论文题目确定后,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撰写学位论文;

(九)论文的编写、印刷和装帧格式应按照《机械科学研究总院学位论文撰写和印制规定》的相关要求统一规范。

第二十三条  学位论文的内容一般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目录;

(二)答辩委员会成员、导师及学生本人的签字,独创性声明;

(三)内容相同的中、外文简短的论文摘要;

(四)符号、插图、表格清单等;

(五)绪论:包括题目的提出、评述与论文有关的前人成果、发展动向,并由此提出论文工作的依据和进行方法;

(六)理论的证明、分析和实验:包括所用的实验方法、装置和实验结果;

(七)重要的计算、数据、图表和曲线;

(八)结论;

(九)附录:包括参考文献及其它;

(十)致谢。

第二十四条  硕士论文和博士论文详细摘要要求:

(一)硕士论文详细摘要内容包括中文提要、英文提要、从事该课题研究的目的和意义、研究方法、完成的工作、获得的主要结论、结论的意义,突出论文的新见解,摘要正文字数一般为3000—5000字;

(二)博士论文详细摘要内容包括中文提要、英文提要、从事该课题研究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解决的难题,解决的方法,突出论文的创造性成果,摘要正文字数一般为6000—8000字。

第六章  学位论文的审核评阅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交出论文全文及摘要后,导师要对论文进行审查,根据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要求,写出详细的评语,并对是否可以进行学位论文答辩提出推荐意见。

第二十六条  导师审查同意后,基层单位或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听取研究生关于论文主要内容的报告,征求意见,并对研究生的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核,认为达到学术水平要求时,写出评审意见,上报分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分委员会接受申请后,负责对学位论文进行格式审查,以及利用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进行学术不端行为审查,审查合格后,聘请有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应是两名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或相当职称的院外专家。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应是在这一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科学研究工作中有较好成绩并发表有学术论文的具有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一般为五名(含匿名评阅人),其中院外专家不少于三名。学位申请人的导师不能作为评阅人。

学位论文和学位论文评阅书,应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主管部门负责寄送,评阅意见及有关材料应密封传递,学位申请人及其导师不得参与。

机械总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位论文整体质量情况要求对相关研究生培养单位一定比例的学位论文实行“双盲制”匿名评阅。硕士学位匿名评阅人不少于一人,博士学位匿名评阅人不少于三人。

第二十八条  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填写《机械科学研究总院学位论文评议书》,供答辩委员会参考。

(一)评语内容应包括:

1、对文献资料的了解、学术动态的把握、掌握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的熟练程度等;

2、论文选题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对硕士论文应指出其研究的成果有无新的见解,对博士论文应指出其研究的成果在科学上或专门技术上有无创造性;

3、研究手段、试验方法和模型、设计计算方法的先进性、合理性及可靠性,论据是否充分可靠、方法是否正确合理,工作量、学术贡献、成果水平及价值是否达到相应要求;

4、是否具有相应的基础研究能力、工程设计和技术开发能力以及独立从事科研工作的能力;

5、论文逻辑、文笔水平;

6、论文存在的主要缺点和问题;

7、质询研究生的问题;

8、是否达到学位论文的要求,是否同意进行论文答辩。

(二)要保证评阅人有一定的评阅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周时间,匿名评阅不得少于两周时间,同时要保证评阅人的学术自由,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自己的意见强加于评阅人。

(三)在收到评阅意见且评阅人同意答辩时,方可组织答辩。如遇一名评阅人不同意,则增聘一名,如遇两名评阅人不同意,则不能答辩,需在修改论文后重新按上述程序申请答辩。

在收到评阅意见且评阅人全部同意答辩时,方可组织答辩。不同评阅意见的处理办法:

1、如果评阅意见出现“适当修改后同意组织学位论文答辩”的情况,则申请者应按修改意见进行修改(修改时间不少于一周),并将修改后的论文及书面回复意见交至所在的分委员会,分委员会指定一至二名委员审查论文的修改情况是否符合要求。修改后的论文符合要求,则可批准组织论文答辩。

2、如果评阅意见出现“不同意组织学位论文答辩”的情况,则按如下办法处理:

(1)评阅意见仅有1份“不同意组织学位论文答辩,需修改论文后重新评阅”:

根据专家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修改时间不少于1个月),并写出书面修改说明。导师对修改后的论文和修改说明认真审阅并签字后,由研究生管理部门提交原评阅人进行复评,复评通过方可组织答辩。复评仍不通过者,本次申请无效。申请人可对论文进行修改,在6—24个月内且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申请重新答辩。

(2)评阅意见出现1份“不同意组织学位论文答辩”或有2份“不同意组织学位论文答辩,需修改论文后重新评阅”:

本次申请无效。申请人可对论文进行修改,在6—24个月内且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申请重新答辩。

(3)如申请人及其导师对评阅意见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具体程序为:申请人应提出明确的申诉理由,经导师签署意见后,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须组织相关专业三人及以上专家组进行审定,专家组审定通过并经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同意后,申请人方可在不修改论文的情况下,由研究生管理部门将论文送交另外专家评阅。

第七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十九条  答辩委员会的组成

(一)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名有关专家组成,导师和协助导师均不能参加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成员由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要有两名院外专家(可以是论文评阅人)。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院外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负责会议记录等相关工作。

(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七至九名有关专家组成,导师和协助导师均不能参加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成员由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职称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要有三名院外的专家(可以是论文评阅人)。答辩委员会主席由院外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负责会议记录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  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培养单位分委员会确定,答辩委员会委员均应亲自出席会议,不能委托他人代替。如有委员临时有紧急事项不能出席会议,一般答辩会即应改期。如仅有一位因故缺席,又有书面赞成意见,答辩改期确有困难,经分委员会同意后答辩也可进行。将缺席者的赞成意见计入投票结果。如缺席者的意见属否定,则答辩必须改期进行。

第三十一条  答辩委员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坚持原则,坚持学术标准,态度公正,严格把关。委员要在答辩前审阅论文全文及摘要,做好答辩时的提问准备工作。

第三十二条  答辩会要以公开方式举行(保密专业除外),委员会讨论并表决是否通过答辩并建议授予学位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三分之二的委员赞成为答辩合格。答辩不合格者,经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硕士学位论文可在一年内、博士学位论文可在二年内完成补充修改工作,重新答辩一次。决议需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并由秘书填入《论文答辩会议决议书》内。

第三十三条  学位论文答辩的程序是:

(一)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及秘书名单,答辩人及导师姓名,学位论文题目和答辩议程;

(二)介绍研究生的基本情况、学分及成绩等;

(三)学位申请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硕士学位论文报告时间为30-40分钟,博士学位论文报告时间为40-60分钟;

(四)答辩委员会成员及列席人员提问,答辩人回答问题;

(五)答辩委员会举行单独会议,宣读论文评阅人的评阅意见,委员根据评价论文的标准,对论文作出评语,对是否通过论文答辩、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并做出书面决议;

(六)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表决结果和决议;

(七)答辩结束。

第三十四条  答辩结束后,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将学位申请人的《毕业研究生登记表》、《学位申请表》、论文全文及论文摘要、《学位论文评议书》、《论文答辩会议决议书》、表决票、课程考试成绩单或考卷、答辩记录等有关材料整理立卷并送分委员会。

第八章  学位申请及审批手续

第三十五条  申请学位者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服从分配、在学习和工作中表现良好;

(二)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三)硕士生能够比较熟练的应用一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博士生能够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能撰写一般的专业文章及参加学术交流活动;

(四)规定的学位课和选修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规定的学分数。硕士生需累计修满30学分,其中学位课学分不少于14学分;博士生需累计修满16学分;

(五)研究生在学位论文答辩前要求以第一作者身份(导师为第一作者时研究生可以是第二作者)公开发表或在相关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硕士生不少于2篇,其中至少1篇在相应学科的国家核心期刊上发表;博士生不少于3篇,其中至少一篇在SCI收录的期刊上发表,至少一篇在EI收录的期刊上发表,至少1篇在相应学科的国家核心期刊上发表。

已授权国际发明专利(第一完成人或导师为第一完成人,学生为第二完成人)可替代一篇SCI论文,已授权国内发明专利(第一完成人或导师为第一完成人,学生为第二完成人)可替代一篇EI论文;作为主要起草人(排名前10),完成一项国际标准,可替代一篇SCI论文;完成一项国家标准,可替代一篇EI论文;完成一项行业或团体标准,可替代一篇核心论文;获得省部级二等奖(获得证书),可替代一篇EI论文,获得省部级一等奖及以上奖项(获得证书),可替代一篇SCI论文;国际会议论文可替代一篇核心论文;其中国际会议宣读论文可替代一篇EI论文;上述专利、标准、获奖、国际会议论文,每类最多只能代替一篇论文。还未发表出来的期刊论文(最多一篇)以论文录用函为准。

(六)提交答辩的学位论文,经导师或推荐人审定达到相应的学术水平,论文质量符合答辩要求。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在完成学位论文及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后至迟在答辩前一个月向分委员会提出学位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毕业研究生登记表》、《学位申请表》;

2、学位论文全文及摘要;

3、学习成绩册。

第三十七条  分委员会对申请人是否达到申请学位的相关要求、是否修满规定学分、论文是否达到相应的学术水平、论文装祯印刷是否符合要求等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授予相应学位的建议,报总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并向总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报送以下材料:

1、《毕业研究生登记表》;

2、《学位申请表》;

3、学位论文全文及摘要;

4、《论文评议书》;

5、《论文答辩记录》;

6、《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

7、《研究生学籍卡》;

8、学习成绩册。

第三十八条  总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定期召开会议,负责对分委员会报送的学位申请在讨论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经全体成员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九条  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总院负责颁发。证书的生效日期自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开始。

第四十条  总院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将学位获得者的《毕业研究生登记表》、《学位申请表》、论文全文及摘要、《论文评议书》、《论文答辩记录》、《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研究生学籍卡》、学习成绩册等材料在总院存档,学位论文按规定送存。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经总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此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本细则由总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秘书机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