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科学研究总院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及处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11-20 23:23:08

机械科学研究总院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及处理暂行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机械科学研究总院(以下简称“机械总院”)研究生学术道德建设,杜绝学术不端行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4号令)和《机械科学研究总院学位评定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检测方法、指标及标准

第一条  机械总院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采用学术不端检测软件相似性检测和院外专家盲评相结合的检测方法。一般情况下采用中国知网学位论文学术不端检测系统对学位论文进行相似性检测,特殊情况下采用院外专家盲评检测。

第二条  学位论文学术不端检测主要指标为文献重复率(即“总文字复制比”),但不作为唯一的认定标准。已规范标注的参考文献内容和研究生在读期间发表的文章不计入重复率。

第三条   学位论文学术不端检测内容为学位论文主体部分,目录、参考文献、附录、致谢等不作为学术不端检测内容。

第四条  根据学位授权学科特点并参考相关高校学术不端检测标准,机械总院学位论文学术不端检测合格标准为: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后的总文字复制比不高于10%,且单个章节中不存在2个及以上章节的引用他人文献复制比例超过30%。


第二章 检测结果处理

第五条  检测结果的处理

以下“总文字复制比”均指“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

(一) 全文“总文字复制比”不超过10%,且单个章节中不存在2个及以上章节的引用他人文献复制比例超过30%,视为检测合格。

(二) 全文“总文字复制比”处于10%-40%之间或全文“总文字复制比”不超过10%,但存在2个及以上章节的引用他人文献复制比例超过30%,要求在导师的指导下于两周之内完成修改,并需进行复检。

(三) 全文“总文字复制比”超过40%或复检仍不合格,取消本次学位申请资格,并启动学术不端行为和论文造假专家认定程序。存在学术不端行为,但未构成学位论文作假的,一年后可重新提出答辩申请。

第六条  无论“总文字复制比”高低,经专家鉴定,存在剽窃或数据作假等严重作假行为的,按照《机械科学研究总院学位论文评定细则》有关规定,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和学籍,暂停导师研究生招生资格。

 

第三章 论文检测组织及实施

第七条  总院研究生工作部负责检测系统账户管理、检测额度分配、复检以及异议处理,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本单位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及结果处理,指定专人负责系统的使用和检测数据的下载留存。

第八条  检测范围为申请学位的博硕士论文。经审核确认具有密级的学位论文不能进行检测。确定为“内部”的学位论文,按正常论文进行检测。

第九条  学位论文检测须在学位论文答辩前进行,具体时间由机械总院研究生工作部每年按照学位授予计划统一组织。在规定时间内不提交者,视为自动放弃,不予审议其学位授予事宜。

第十条  提交检测的论文全文须为通过导师审核后的论文最终稿电子版,格式为WORD或PDF格式,以“培养单位+姓名”命名。每篇学位论文只免费检测一次。复检权限由机械总院研究生工作部额外分配,费用按规定要求收取。

第四章 其它

第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及导师若对论文检测及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处理结果5个工作日内向机械总院研究生工作部提出书面申诉。机械总院研究生工作部组织不少于3名专家进行复议和裁决。

第十二条  在申请人学位申请期间,收到相关对学位论文水平等有异议的函件等,机械总院研究生工作部将按照有关制度检查落实,经确认无异议后,方可进入答辩及毕业程序。

第十三条  学位申请人在论文检测中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直至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机械总院授予学位的工学博士和工学硕士学位论文,联合培养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由学位授予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总院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