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科学研究总院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办法

发布日期:2013-07-04 23:19:59

第一条 为提高机械科学研究总院(以下简称机械总院)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培养和激励研究生的创新精神,促进高层次创造性人才脱颖而出,做好我院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工作,根据国家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资格和原则

优秀学位论文分为博士、硕士两个层次,每年评选一次,参加评选的博、硕士学位论文,一般应为参评年度毕业生的学位论文。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选比例分别为评选年度学位获得者的20%

优秀学位论文的评选,重点突出论文研究工作的成果和创新性,评选工作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评选标准

(一)博士论文评选标准

1、所选课题应处于本学科前沿,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工程应用价值;

2、在理论或方法上有重要创新,取得突破性成果,达到本学科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并在国内外有重要影响的刊物(或出版社)发表(或出版)的与博士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专著、专利、获奖等)不少于3篇(或项),其中至少有1篇被SCI,或2EIISTP收录(第一作者),或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以上科研奖励(排名前二)者;

3、材料翔实,推理严密,文字表达准确,论文格式规范;

4 论文答辩成绩为优秀(90分)。

(二)硕士论文评选标准

1、所选课题应在本学科范围内有较强的理论意义和较大的工程应用价值;

2、在理论(方法)和实际应用上有所创新,取得重要成果,达到本学科较高的学术水平,具有一定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并在国内外有重要影响的刊物(或出版社)发表(或出版)的与硕士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专著、专利、获奖等)不少于1篇(或项)(第一、二作者);

3、材料翔实,推理严密,文字表达准确,论文格式规范;

4、论文答辩成绩为优秀(90分)。

(三)评分标准实行百分制

1、论文的创新(40%):指论文提出的观点、方法等方面有独特见解,即有新理论、新发现、新观点、新方法;

2、论文的先进和实用性(30%):指论文学术或技术水平在国内外同领域内的地位及其在实践中的意义;

3、论文的科学性(20%):指论文立论的科学性、论据的充分性、数据的可靠性、推理的严谨性、结论准确与否;

4、论文的文字表达(10%):指论文层次是否分明,文字是否简练流畅及中英文表达的准确程度。

第四条  评选程序

(一)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

论文答辩后,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结合论文答辩委员会的意见,对毕业论文进行格式和内容审定,原则上按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和本年度毕业生总人数的20%比例择优推荐到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对拟参加优秀论文评选的人员,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提供书面推荐意见和一式3份的拟参评论文。

(二)通信评议

机械总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的参评博、硕士论文汇总并按专业分类,聘请3名院内外同行专家进行通信评议。其中至少有两名专家同意为优秀论文者方为初审通过。

(三) 机械总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审批、表彰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通过通信评议且至少两名专家同意为优秀的论文进行审核,并对审核通过的论文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者,方可由机械总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为优秀论文,并对获选的论文作者及其导师予以表彰,并奖励人民币2000元。

第五条 组织与管理

(一)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在机械总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由机械总院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实施及其他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为:部署推荐工作、组织通信评议、接受和处理有关异议事项、研究和处理评选工作中的其他问题。

(二)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需于评选年度的5-6月底前将推荐参评的博、硕士论文及相关资料报院,机械总院将统一安排专家通信评议和参加机械总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核。

(三)经机械总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的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在院内进行为期30日的公示,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入选论文存在剽窃、作假或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问题,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方式向院人力资源部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书面材料应包括异议论文的题目、作者姓名、异议内容,支持异议的具体证据或科学依据。机械总院人力资源部将组织专家对异议内容甄别分析,异议内容成立的,将取消该审核通过的论文评优资格,并对相关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六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论文,由机械总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正式审批为机械总院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统一颁发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证书,对相应的导师颁发优秀学位论文指导教师证书,并由机械总院及各培养单位对获得优秀论文的毕业生及其导师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七条   对已批准的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如发现有剽窃、作假或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机械总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将撤消对其作者的表彰并予以相应处罚。

第八条 本办法经机械总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本办法由机械总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秘书机构负责解释。